服务热线:400-6543-119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疑难解答

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 安 全 检查实施告知承诺管理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所属分类:疑难解答    发布时间: 2021-10-28    作者:admin
  分享到:   
二维码分享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 安 全 检查实施告知承诺管理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 全 检查,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法律依据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 安 全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设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 安 全 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 安 全 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 安 全 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 安 全 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三、改革举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实行告知承诺。

(一)行政许可条件

行政许可范围: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2.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 安 全 告知承诺书;2.营业执照;3.消防 安 全 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 1、2项材料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三)行政许可环节

告知承诺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 安 全 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 安 全 检查规则》进行核查。

3.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 安 全 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安 全 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五)审批层级

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旗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六)办理时限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监管措施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后的审批方式,进一步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新举措,规范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1.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安 全 要求》,引导公众聚集场所规范从业行为、加强自律、落实主体责任。

2.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强化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消防 安 
  全治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公众聚集场所加大检查力度。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倒查公众聚集场所相关人员责任。

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发现违法和失信行为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提高监管威慑力。

五、主管部门

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

声明:文章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管理员删除。